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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永康、孙永彬诉王光贵、陈正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彬,孙永康,王光贵,陈正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270号原告孙永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孙永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伦,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光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第三人陈正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彬、孙永康诉被告王光贵,第三人陈正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永彬、孙永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彬、孙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孙永彬、孙永康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