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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彩玲与陕西省教育出版社商务酒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玲。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出版社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郭七群。申请执行人王彩玲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出版社商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雁劳仲案字第89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出版社商务酒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教育出版社商务酒店主动履行了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本案案款18700元人民币及执行费181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王彩玲,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1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