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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胤涵诉李丽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65号原告张某甲,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