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胤涵诉李丽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65号原告张某甲,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