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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5092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红东,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且长期分居,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但此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财产有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含沪牌轿车一辆,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则应给付原告一半的折价款,另原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夏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名下含沪牌的轿车确实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2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1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2015年5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此后,双方仍然分居。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名下有含号码为沪B4XX**的车牌之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一致确认该轿车现市值为人民币220,000元。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与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加以解决,尤其双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仍然分居,可见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故应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名下的轿车根据注册日期为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归被告所有、被告按双方一致确认的轿车价值给付一半的折价款的意见,与法无不合,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张某与夏某某离婚;二、含号码为沪B4XX**的车牌之丰田牌小型轿车归夏某某所有;三、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10,000元;四、张某与夏某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夏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