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志微与彭智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微,彭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微,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彭智武,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微与被执行人彭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智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智武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智武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