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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孝忠诉被告密山市太平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忠,密山市太平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651号原告徐孝忠,男。被告密山市太平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义胜,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兴臣,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忠诉被告密山市太平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孝忠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孝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因本案徐孝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徐孝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