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皖南彩砖厂、李正保、侯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皖南彩砖厂,李正保,侯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709号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姑孰镇太白路金源豪庭17栋10层。法定代表人:汤代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晋兴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皖南彩砖厂,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负责人:侯广清(青),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正保,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四村**栋***室。被告:侯广青,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米井巷**号-1。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小贷公司)与被告当涂县皖南彩砖厂(以下简称皖南彩砖厂)、李正保、侯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遵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盛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晋兴海、被告皖南彩砖厂负责人侯广青、被告侯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盛小贷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皖南彩砖厂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被告皖南彩砖厂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月息为2.2%,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被告李正保、被告侯广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2年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同日��放贷款。被告皖南彩砖厂仅向原告支付了99200元的利息,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均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皖南彩砖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310880元,合计1510880元,并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正保、侯广青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皖南彩砖厂、侯广青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属实。借款利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目前借款本金未支付,已支付99200元利息是按照月息2.2%计算的,已付过的利息就算了,尚未支付的利息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目前,皖南彩砖厂经营困难,若经营好转,尽快归还借款。李正保未作答��,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同盛小贷公司与皖南彩砖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4年贷字第86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皖南彩砖厂向同盛小贷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2%,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2014年12月3日,同盛小贷公司与李正保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4年保字第86号的《保证合同》,李正保为皖南彩砖厂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上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侯广青、李正保分别向同盛小贷公司出具《承诺函》、《担保承诺函》,承诺为2014年贷字第86号《借款合同》的债权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到还款结束为止。2014年12月5日,同盛小贷公司按约定发放了贷款。皖南彩砖厂仅支付利息99200元,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均未偿还。李正保、侯广青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函》、《担保承诺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皖南彩砖厂和同盛小贷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李正保与同盛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侯广青自愿为皖南彩砖厂向同盛小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款结束为止,该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同盛小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皖南彩砖厂应按约定还本付息,李��保、侯广青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皖南彩砖厂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正保、侯广青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盛小贷公司诉请皖南彩砖厂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李正保、侯广青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014年贷字第86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该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已按月利率2.2%支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本院予以保护。此后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皖南彩砖厂与同盛小贷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年利率超过24%,对该约定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以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皖南彩砖厂已支付利息99200元,按月利率2.2%计算,支付利息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26日。2015年3月26日以后的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到2016年1月12日,皖南彩砖厂拖欠借款利息233600元(1200000×2%÷30×292)。同盛小贷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1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当涂县皖南彩砖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233600元(截止到2016年1月12日),合计1433600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正保、侯广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6���,减半收取9253元,由被告当涂县皖南彩砖厂、李正保、侯广青负担8851元,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瑞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