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65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强、刘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强,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65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强,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国华,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向被执行人刘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华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华的银行存款贰拾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