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雄奇等76人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中洲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330号原告黄雄奇等74人(身份信息详见附一)。诉讼代表人黄雄奇,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诉讼代表人陈丽珊,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运华,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渠明,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市中洲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中洲华府一期2栋B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黄光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彪,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丹丹,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雄奇等74人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第三人深圳市中洲宝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丽珊、黄雄奇,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运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练、渠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彪、瞿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就“中洲华府二期”项目向第三人出具了编号2015017《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1、《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2、《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15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份);4、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编号:2015017);5、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11、深圳市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监督检验结果;12、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1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的决定》(76项)。原告诉称,2014年3月,黄雄奇等76人与第三人分别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中洲华府二期商品房,合同约定了所购房产的房号、面积、价款、付款时间、交房标准、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付款义务,可当原告收到第三人的入伙通知书,并对房屋进行验收时发现:第三人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9号楼C单元02A户型厨房无烟道、03A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9号楼D单元02A户型厨房无烟道、03A户型卫生间无下水道、03B户型厨房无烟道;10号楼A单元01B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02A户型厨房无烟道、03A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11号楼A单元01B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03和03的A户型厨房均无烟道;11号楼B单元01B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02A户型厨房无烟道、03A户型厨房无烟道、卫生间无下水道。12号楼A01B和03A户型厨房无烟道、12号楼B单元03A户型厨房无烟道。无法实现住宅功能,却取得了被告出具的编号2015017《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然而被告对上述如此明显的质量问题视而不见,却受理了第三人关于中洲华府二期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并准予备案,没有认真履行对涉案住房质量的监督职能,或者滥用职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中洲华府二期”商品房编号2015017《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的备案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中洲华府二期涉诉问题户型汇总;3、业主所购房产户型图;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5、现场视频光碟。被告辩称,一、深圳市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15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二、中洲华府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一)2012年11月26日,中洲华府二期桩基础工程和地下室、主体工程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014年7月23日,燃气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中洲华府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作为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履行完毕质量监督职责后,向被告提交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第三人就中洲华府二期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了以下资料:1、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7、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8、办理人身份证明及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被告经审核后予以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2月4日出具备案收文回执(编号:2015017)。综上,中洲华府二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原告诉请撤销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三、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应予备案。本案中,第三人在办理中洲华府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均提交了齐备的、符合要求的资料,被告并无不予办理的理由。四、本案原告所称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建设工程保修制度的范畴。(一)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履行监督责任,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涉案项目质量的责任承担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第六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履行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由各参建单位负责。被告已依法对涉案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市质监总站在施工许可范围内对涉案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告已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的监督职责,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此,在依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项目参建主体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的前提下,原告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撤销竣工验收备案没有法律依据。(二)如涉案项目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无关。《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依照上述规定,我国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承担保修责任,原告作为涉案商品房项目的买受人,如办理入伙手续后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依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保修或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其与第三人之间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问题,属于房屋保修的民事纠纷范畴,应当由双方通过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本案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无关。综上,被告对中洲华府二期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一、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开发建设“中洲华府”二期,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关验收手续,并验收合格。第三人作为具有完善管理制度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中洲华府”二期商品房在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严格遵照《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和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通过了燃气、消防、电梯、建筑节能、雷电防护各项专业验收,然后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取得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二、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如期交房,涉案的74户业主中有69户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第三人在该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大部分的原告已办理入住手续并开始使用该涉案房屋,第三人按照双方之间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第三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三、原告已将该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对该涉案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原告是在验收备案后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第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四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洲华府地下室及主体工程、中洲华府二期桩基本工程、中洲华府二期燃气工程、中洲华府二期基坑支护工程;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洲华府二期地下室及主体工程);7、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深圳市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监督检验结果;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11、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12、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编号:2015017);13、关于中洲华府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14、中洲华府二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5、住宅使用说明书;16、住宅质量保证书;1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8、获奖证书;19、原告交房及验收情况明细。根据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认证如下:一、对被告提交的证据,74名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对74名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其证据1-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据18-19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审查,本院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对证据的审查及庭审笔录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4日,被告收到第三人关于“中洲华府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被告审核了第三人提交的该项目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办理人身份证、第三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于当日向第三人出具了编号2015017《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该收文回执有如下特别提示:1、此回执只是被告收到第三人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2、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可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gov.cn)上查询。另查,“中洲华府二期”项目除少部分业主未办理入伙手续外,大部分业主均已办理入伙手续,有部分业主还办理了房地产证。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故被告具有对涉案“中洲华府二期”项目作出竣工验收备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和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涉案“中洲华府二期”项目予以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合法。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并不是经济特区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故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本案。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除了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报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被告在办理备案过程中未审查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即向第三人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该备案行为与上述法规的规定不符。鉴于“中洲华府二期”大部分业主已办理入伙手续,有部分业主还办理了房地产证,若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将会对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作出的“中洲华府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被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中洲华府二期”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秀 珠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哲书(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一、附原告名单如下:原告黄雄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苏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缪奇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梁广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秋仪,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高金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唐蕾,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冯红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孔丽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韩国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程朝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卢瑞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吴耘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亮,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赖伏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古定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沈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静珊,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桂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宋永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林云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廖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韩丙娥,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付文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欧少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罗俊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赖咏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焕琼,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严永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月贵,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李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朱翔,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丽敏,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卢慧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赖俊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煜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何先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梁婷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程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胡晓,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飞燕,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刘其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方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陈丽珊,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文柏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刘卫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吕丹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李德琼,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邬巧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林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刘鑫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润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叶陆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冯太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吴思鹭,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路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曹智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钟承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吴伟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俊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仁际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华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钟广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代利萍,女,土家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应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泽燕,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程诗倩,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华荣,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黄世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钟雪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治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邓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告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才。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1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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