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玉顶与张锡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顶,张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潘玉顶。被执行人张锡金。申请执行人潘玉顶与被执行人张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72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72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张炳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