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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筱清与被执行人黄学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筱清,黄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9执5号申请执行人罗筱清,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加茂镇。被执行人黄学政,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黎族,务农,住海南省保亭县加茂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筱清与被执行人黄学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南保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林天平赔偿款5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学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海南保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东审判员  蓝进海审判员  程国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