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崔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崔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11号原告李东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向阳,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东升诉被告崔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东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东升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怡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