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余秀连诉代玉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连,代玉民,代志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95号原告:余秀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代玉民,又名代女,男,成年。被告:代志杰,男,成年。原告余秀连与被告代玉民、代志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牛志良、刘松显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余秀连诉称的被告代志杰的住址未找到其本人,经本院告知后原告又无法提供代志杰的现具体住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找到代志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秀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博人民陪审员 牛志良人民陪审员 刘松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