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元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克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李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元执字第6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克宁。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克宁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08)元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贵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