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林永超与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超,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超。被执行人:田新中。被执行人: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新中。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永超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133元[其中本金400000元,诉讼费2200元,案件执行费5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