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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袁振兴与郝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振兴,郝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袁振兴,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郝飞龙,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袁振兴诉郝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7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郝飞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袁振兴系五保户,无依无靠,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袁振兴司法特困救助15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袁振兴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