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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8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