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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易永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中山南路533-2号(72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50258428.39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117540.8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新勇代理审判员  化 豫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