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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聂聪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聂聪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2民初124号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聂聪远,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聂聪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