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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菊香诉黄锐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香,黄锐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099号原告胡菊香。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锐娥。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菊香诉被告黄锐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胡菊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菊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胡菊香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