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菊香诉黄锐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香,黄锐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099号原告胡菊香。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锐娥。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菊香诉被告黄锐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胡菊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菊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胡菊香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