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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继洪与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洪,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869号原告刘继洪,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必宋,董事长。原告刘继洪与被告福建一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继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56元,减半收取11328元由原告刘继洪负担。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