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祥桂与杨六军、鲁小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祥桂,杨六军,鲁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祥桂,女。委托代理人:郑学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六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小波,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李普廷,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祥桂与被申请人杨六军、鲁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日民一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祥桂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陈祥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就是赵鹤言因交通事故死亡,谁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赵鹤言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其死亡时已经没有民法上的近亲属了,其岳母陈祥桂能否有权请求赔偿,换言之,陈祥桂是否为“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陈祥桂不属于民法上的近亲属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陈祥桂系赵鹤言的岳母,赵鹤言对其无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综上,陈祥桂不是赵鹤言的近亲属,也不是依法由赵鹤言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即陈祥桂不是“赔偿权利人”。因此无权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且都进行了质证。申请人亦没有新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陈祥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祥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