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6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738号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扈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和南街昌盛市场烟厂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延边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