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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燕某与李某某,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李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73号原告燕某,2007年10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燕某甲,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李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校、李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