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9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单宝东与被告王奎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东,王奎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77号原告:单宝东,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奎美,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宝东与被告王奎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