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奀娟与赖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奀娟,赖珍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511号原告叶奀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余苗,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珍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孝田,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奀娟诉被告赖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日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祖福、吕昌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奀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苗、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孝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奀娟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2月13日,暂计利息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珍富对借款本息无异议。但暂时没有钱归还借款,要求免除利息,然后分批分期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赖珍富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注明月利率2%计息。被告在归还利息至2014年4月12日止。后经原告催还,被告未再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庭审质证,原告当庭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赖珍富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珍富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珍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奀娟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赖珍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日进人民陪审员 吕昌兴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