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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东章与孙兆宝、苏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章,孙兆宝,苏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章。被执行人:孙兆宝。被执行人:苏明娟(曾用名苏娟)。申请执行人王东章诉被执行人孙兆宝、苏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章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章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东章与被执行人孙兆宝、苏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