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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02行初23号原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礼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柯守长,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益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大秋。委托代理人徐文波,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大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文凯审 判 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