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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崔雪莲与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莲,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12号原告崔雪莲,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高志华,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莲诉被告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莲撤回对被告高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雪��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