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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1971年1月1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9月7日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51号指控事实2015年8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鲁XXX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香江路与井冈山路路口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445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