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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龙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海鹏、罗兰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鹏,罗兰英,叶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龙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叶海鹏,男被执行人罗兰英,女被执行人叶井明,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海鹏与被执行人罗兰英、叶井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