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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一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虎,农民。201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一虎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胡永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益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