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市潘朵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市潘朵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珩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晨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潘朵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珩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晨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8号.案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担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潘朵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珩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晨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