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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燕荣与被上诉人王西云、原审被告永城市鼎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荣,王西云,永城市鼎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荣,女,汉族,住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西云,女,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永城市鼎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刘玉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燕荣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燕荣上诉称,其与王西云约定管辖法院不唯一,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均在安徽省蒙城县,应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西云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张燕荣与被上诉人王西云在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张燕荣)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时,出借人(王西云)有权选择合同签订地永城市法院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之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馨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