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廷望、潘荣珊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廷望,潘荣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立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廷华,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映忠,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李廷望,男,1994年9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潘荣珊,女,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廷望、潘荣珊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8116元并承担申请费321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琪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