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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余雪姣与翁建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雪姣,翁建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雪姣。委托代理人:张志明,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建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56号。诉讼代表人:翁文庆,经理。上诉人余雪姣为与被上诉人翁建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根据上诉人余雪姣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余雪姣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上诉人余雪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雪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