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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河与张利蓉、梁正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张利蓉,梁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利蓉,女,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梁正学,男,生于1965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黄河申请执行张利蓉、梁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黄河的债权受偿数额为320123.61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55083.4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利蓉、梁正学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