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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79-2号原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负责人。担保人浣芳,女,汉族,住长沙市。被告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阎卫,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裁定冻结被告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7月25日裁定冻结担保人浣芳提供担保的车辆产权。现该案已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浣芳的担保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浣芳所有的湘A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伍荣璋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