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玉谷丰粮店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玉谷丰粮店,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1833号原告北京玉谷丰粮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41-39。组织机构代码:L3795XXXX。经营者崔春红,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田队后小街*号。身份证号:×××。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北大街0号。组织机构代码:A0298XXXX。法定代表人满明月,村主任。原告北京玉谷丰粮店(以下简称玉谷丰粮店)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祖务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谷丰粮店经营者崔春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务村委会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玉谷丰粮���起诉称:2015年5月,祖务村委会欲向村民发放面和油,祖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满明月通过朋友介绍从原告处购买1170份面粉和色拉油,原告的经营者崔春红将1170份西谷牌面粉和1170份火鸟色拉油送到村委会,面粉单价每袋38.5元,油每桶31.5元,共计货款81900元。满明月当时答应五月底给钱,后总以没钱推脱,2015年9月27日,崔春红找到满明月,满明月让村会计为崔春红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十一底给钱,该条加盖了祖务村委会的公章,满明月亦在欠条上签字。因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1900元及逾期产生的银行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因追偿欠款所产生的误工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81900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祖务村委会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祖务村2015年五一节面1170代×38.5,油1170×31.5,捌万壹仟玖佰元正,合计81900,2015.9.27,满明月。”欠条加盖祖务村委会的公章,并有祖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满明月签字。原告持该欠条起诉称2015年5月被告因向村民发放面和油,通过朋友介绍从原告处购买1170份面和油,共欠货款819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因该款未付,故持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满明月给崔春红发的信息及当事人��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面和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依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面和油后,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现原告持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玉谷丰粮店货款八万一千九百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玉谷丰粮店负担四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负担九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虹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