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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白仙荣与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仙荣,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仙荣。被执行人:舟山耀泰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法定代表人:毛倍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岱山县浪激嘴锚地的“吉泰6”船。2016年4月14日浙江晨舸船务有限公司和李勇以14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买受人移交了该船。依照《》第、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停泊在岱山县浪激嘴锚地内被执行人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泰6”船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二、“吉泰6”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浙江晨舸船务有限公司和李勇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浙江晨舸船务有限公司和李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单亚娟执行员 马钦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