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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655号莫某某诉文某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文某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655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谭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文某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8日,被告文某某因生意周转找他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约定利息按三分计算,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且采取多种躲避手段,他多次上门催收无果,故他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文某某向其借款及约定利息的情况;2、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被告文某某、谭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形式、来源均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文某某于农历2010年12月18日向原告莫某某借款18000元,并向原告莫某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莫某某现金壹万捌千元整。(18000.00)月息3分文某某老历2010.12.18。之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文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莫某某借款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根据借条书写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已向被告文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文某某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双方就借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虽然约定了月息三分,现原告主张月息按两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某某、谭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莫某某借款本金18000元及支付至本判决之日止的利息226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大武审 判 员  黄芳强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