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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施性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209号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培珠,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性利,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晋江市兴荣鞋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