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硕发与王保友、王之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发,王保友,王之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734号原告王硕发。被告王保友。被告王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发与被告王保友、王之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发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硕发负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