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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硕发与王保友、王之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发,王保友,王之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734号原告王硕发。被告王保友。被告王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发与被告王保友、王之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发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硕发负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