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苏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苏果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号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祥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苏果超市。负责人:叶巍,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苏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