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那贵强与彭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贵强,彭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18号原告那贵强,男,48岁,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彭万涛,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那贵强诉彭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那贵强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福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