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那贵强与彭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贵强,彭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18号原告那贵强,男,48岁,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彭万涛,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那贵强诉彭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那贵强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福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