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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凤飞与侯效雷、单洪美、侯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飞,侯效雷,单洪美,侯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1138号原告:郭凤飞,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效雷,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单洪美,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侯广会,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郭凤飞诉被告侯效雷、单洪美、侯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效雷、单洪美、侯广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凤飞诉称:被告侯效雷经人介绍,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借钱,并承诺随时要随时还。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与被告签订借条,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侯效雷人民币20万元,月息二分五,2015年6月18日到期一次性还清,由侯广会,单洪美担保,如违约被告侯效雷自愿承担本金及其利息外另承担本金10%的违约金,侯广会,单洪美连带担保责任。现在借款早己到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钱,可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领款凭证一张,证明被告侯效雷于2015年4月19日领取原告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3、借条一张,证明原告给借给被告侯效雷人民币20万元,月息二分五,2015年6月18日到期一次性还清,由侯广会,单洪美担保,如违约被告李笛自愿承担本金及其利息外另承担本金10%的违约金,被告侯广会,单洪美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侯效雷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单洪美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侯广会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经审核:原告举证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予以认证。根据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4月19日,侯效雷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单洪美、侯广会为担保人,当时立有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郭凤飞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圆(¥200000),期限2个月,利息月按贰分五厘(25‰),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由侯广会、单洪美提供担保。如违约,借款人除自愿承担本金和利息外另承担本金10%的违约金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止。如借款人到期无能力偿还或不还,担保人自愿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的10%)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借款人:侯效雷;担保人:单洪美、侯广会”。三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侯效雷向郭凤飞借款200000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侯效雷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5%过高,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单洪美、侯广会与郭凤飞在借条中对该笔借款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郭凤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单洪美、侯广会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单洪美、侯广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侯效雷追偿;三、驳回原告郭凤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侯效雷、单洪美、侯广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