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鄢陵新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马法周。被执行人马法周,男,汉族,195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宁,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辉,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2015年11月25日之前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需归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以下等同)14万元。二、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0月3日,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共计900000元;每月付款金额如下:2015年12月3日到2016年4月3日,每月3日之前需支付租金4万元,共计20万元;2016年5月3日之前需支付租金700000元;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在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60万元保证金在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履行最后60万元租金时予以抵扣。三、若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有一期租金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且在到期后17日内仍未支付,则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全部租金(包括未到期租金),并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请求按全部未到期租金的30%加付违约金或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将处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款项,超出部分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不足部分原告有权向被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3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 宏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 世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2月1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军宏、王千、李世达书记员:郭剑锋关于天津二通管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军宏、王千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