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涛与鹤岗市惠中地下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鹤岗市惠中地下鞋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75号原告付涛,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岗市惠中地下鞋城,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负责人王立红,职务xx。原告付涛诉被告鹤岗市惠中地下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涛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负责人王立红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累计450000.00元,并以此写下借条为证。到期后,王立红以没钱周转为由拒不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在本案受理后,包括本案原告付涛在内的数十名债权人以被告负责人王立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向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报案,鹤岗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3月3日作出鹤工公(经)立字(2016)10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立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