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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邬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无业,(户籍地同居住地;身份证号码:1303211995********)。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袁伟,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及其辩护人袁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邬某与赵某因在QQ聊天中言语不和,双方约定见面比试。2015年8月28日13时许,邬某与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首秦公司北门见面,双方言语争执后,赵某等人持镐把、刀等物,将邬某打伤。经鉴定,邬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某出于不正当目的与赵某结伙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事实有被告人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张某、刘某、罗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邬某的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QQ聊天中因言语不和而约定见面比试。2015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邬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带着曹某乙、曹某甲、徐某乙、徐某甲到达秦皇岛市海港区首秦公司北门,被告人邬某带着曹某乙、曹某甲与赵某、张某、刘某、罗某(均另案处理)见面后,被告人邬某与赵某发生言语争执,赵某等人持镐把、刀具等物,将邬某打伤。经鉴定,邬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曹某乙、曹某甲、徐某乙、徐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8月28日,邬某叫其与之一起开车去杜庄,并称是“玩去”,到达首秦北门后,邬某与曹某乙、曹某甲与“大壮”见了面,邬某与“大壮”说话,对方有一个人用镐把先动手打了邬某,大壮又拿出刀和枪,邬某被打倒后,对方就陆续走了,其开车将邬某送去公安医院。(2)证人赵某、张某、刘某、罗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8月28日13时许,赵某叫其到首秦北门,赵某背着一个黑色的包,身边还有三根木头棒子,赵某说有人要打他,让张某、刘某、罗某给其帮忙,其四人在首秦北门东边,看到有三个人在马路南侧,两个人在马路北侧,有一人骂赵某,赵某、张某、刘某、罗某就将那个小伙子打倒在地,然后坐车走了。(3)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邬某与赵某在QQ上聊天,并产生言语不和。(4)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赵某所持的疑似枪支不能鉴定为是否为枪支。(5)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邬某因外力作用致左上肢、胸腹部、背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被告人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赵某是QQ好友,在QQ群里,其与赵某互相对骂起来,并约定双方见面。2015年8月28日,其与赵某约定在首秦北门见面,然后其带着曹某乙、曹某甲、徐某乙、徐某甲开车到达首秦北门东边,并打电话给赵某,告诉他其到了,其带着曹某乙、曹某甲在马路南侧等,过了五、六分钟,赵某他们四个人就过来了,赵某拿一把刀和一把手枪问其“想怎么地”,其回应了一句,旁边拿镐把的人就开始用镐把打其,打了三、四分钟后,他们四个人就走了,其打电话报案后就去医院了。(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邬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8日,邬某报案被打后,被告人邬某于2015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处于不正当目的与赵某结伙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邬某犯罪事实及情节,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