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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与金坛市薛埠镇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金坛市薛埠镇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545号原告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委屯头村。投资人张彩仙。委托代理人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薛埠镇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诉被告金坛市薛埠镇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薛埠永固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晨 关注公众号“”